艺术展览合同审批

需要审批,具体审批流程

一、与主承办方洽谈场馆租赁合作,立项咨询。

1、主办方立项咨询;了解主办方展会主题、时间、地点、展览面积等基本信息。

2、场馆实地考场:场馆各项技术参数是否符合办展需求。

二、签订场馆租赁协议

1、确定租赁合同,场地租赁面积、时间、定金支付方式、尾款结算等。

2、相关手续的审批、申报。工商、消防、公安、税务等批文办理。主承办单位自主办理,展馆协助。布展前一个月办妥批文(国际展必备)、布展前20天办妥消防、治安手续和其他(如广告、餐饮报批)等批文

三、场馆服务支持

1、展馆服务团队与主承办单位团队沟通落实展会综合服务方案。

展馆运营部:展位位置图,展位主场搭建方案、展品储存,展品报关运输方案、商务方案等。

展馆后勤部:电力,水、气接驳,空调、网络、电梯、悬挂、清洁等。

保洁部:保洁卫生方案等

安全保卫部:展会保卫方案证件审查

会议餐饮部:餐饮方案会议方案

广告事业部:广告方案等。

2、场馆会场管理:布展、开展、撤展

布展前一周与主办方一起召开会前会,确认方案,细化方案内容,检查工作准备情况,做好服务。

开展、撤展期详细周密安排工作内容,按照之前确认的方案,各模块按部就班做好服务工作。会同主办单位i,安保部进行消防安防巡查、现场巡查、展区用电安全巡查管理现场人流、物流、车流维护秩序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四、客户回访、结算

撤展前一日召开撤展协调会,主办填写客户满意度调查表发放等

撤展结束后第一日确认主办、工程结算单;企划监审部对各部门服务考核。

举办商业性质的展览、演出活动需要到哪些部门申请和备案?

需要文化厅的审批一:取得“组织文化艺术活动”许可,二:取得演出证,三:牵扯到明星的话要到区内的文化局报批活动内容及艺人。

室外临时搭建的商品展销会是否需要消防审核备案?

需要的,这个也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要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订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等符合要求。

艺术展览合同审批流程

合同送审,由合同承办人将相关合同草案、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原始资料,并在合同审批表中填写齐备后,办理报批手续。

相关合同送审前,必须详细填写合同审批表。

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相关业务需求,签署审批意见。

若有需经部门会签的,应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将该合同审批表及相关资料,交给其他部门负责人,由其签署意见后,再转法务审核。

相关需部门会签的,包括劳动合同类合同。

部门审核着重对相关业务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签署意见。若同意,转法务审核,若不同意,退回合同承办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艺术展览合同审批要求

一、外国歌手来中国演出需要的手续具体如下:

根据文化部《关于文化部演出管理职责划分的通知》(文办发〔1993〕46号)及有关文件规定。

1、外国艺术表演人员来华进行营业演出活动,须经文化部批准。

2、外国艺术表演人员来华进行营业演出,须由经文化部批准的具有涉外演出经营权的演出经纪机构主办或承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演出经纪机构申请涉外演出经营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按有关规定审核,报文化部审批。

3、申办外国艺术表演人员来华进行营业演出活动,中央部门所属演出经纪机构直接报文化部审批。

地方所属演出经纪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报文化部审批。各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向文化部申报。

4、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应当于演出日期20日前持文化部批准文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提交的申请材料到增加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符合规定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同意文书,并抄报文化部。

二、申报须提供下列文件:

1、申报件应载明演出主办或承办单位,外方团体名称或个人、演出时间和地点、主要节目内容、费用支付方式等。

2、与外方签定的演出协议书或合同意向书(中外文两种文本)。

协议书或合同意向书应载明来华人数、主要节目、演出时间和场次、地点、场所、节目制作要求、演出票务及收入结算方式、食宿交通安排、违约责任,双方签约人签字或盖章、签约时间等。

项目未经文化部批准,不得签定正式合同。

3、外方团体简介及来华人员名单。

4、演出节目单和节目录像带。录像带应包括节目单所列的主要节目,能够体现其演出的总体风格,并按播放顺序注明节目名称。歌曲应附中文歌词。

5、到外地巡回演出的,应有演出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的同意函。

1、负责申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核后报文化部。

2、经批准的演出活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演出手续。发布演出广告应经文化行政部门审核。

3、不得擅自将外国来华演出的一个团体分散组队演出。

4、经批准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文要求实施演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变更主要演出人员、节目或变更时间、地点、主承办单位,须按程序另行报批。

5、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涉外演出的各项规定,加强对涉外营业演出活动的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应随时向文化部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文化部关于完善审批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官网——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